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山东省税务局的相关要求,现就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简称《扣除信息表》,见附件1)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范围
符合税法规定,可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在编及人事代理人员,均应据实填写《扣除信息表》。不涉及专项附加扣除的个人,无需填写本表。
二、填报要求
1.严格按照《扣除信息表》填写说明及模板每页的顶部说明和单元框的提示说明填写。其中,《扣除信息表》中首页部分可参照首页部分样表(见附件2)进行填写。
2.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3.个人填写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并重新报送给财务处综合计划科。
4.劳务派遣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事宜由培森公司统一安排。
5.相关政策法规可在财务处部门网站财经信息栏下载查阅。
三、报送时间
因新个税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不影响2019年1月份工资发放,请各部门、单位务必于12月29日前,收齐本部门、单位在编及人事代理人员《扣除信息表》报送财务处综合计划科,我处将于元旦假期期间进行信息整理及个税申报工作。相关资料包括《扣除信息表》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版(一式两份,一份本人留存备查)需经本人签字确认,电子版请发至邮箱sdddcwch@163.com。其他未尽事宜请联系财务处,联系人:和文岑,联系电话:82626772。
附件:1.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及填表说明
2.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首页填写样表
财务处
2018年12月25日